(2015)库立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潘建军与赵强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立保字第78号申请人潘建军,男,汉族,住库车县。被申请人赵强,男,汉族,住库尔勒市。被申请人赵强在申请人潘建军处购买酒水,尚欠88865元未付,并出具欠条一张,申请人潘建军以防止被申请人赵强转移、隐匿财产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赵强在库车县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租房押金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潘建军已向本院提供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潘建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赵强在库车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租房押金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铭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