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西安奥特自动门窗有限公司与王瑞亮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奥特自动门窗有限公司,王瑞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32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奥特自动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苏中,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瑞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瑞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瑞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瑞亮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瑞亮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新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