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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虎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虎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348号申请执行人刘虎平,男,汉族,1969年8月4日出生,延安市人,小学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西环路*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延安市百米大道工商局西侧延安市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大楼。负责人刘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刘虎平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虎平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刘虎平工资11550元并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刘虎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承担本案执行费73元。现申请执行人刘虎平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刘虎平经济补偿金21000元(每年1050元,年限20年)、二倍工资11550元,共32550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给申请执行人刘虎平办理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1994年11月至2013年12月的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其中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刘虎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已将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虎平于2015年10月8日将该案案件款32550元全部领取。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