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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照忱与徐国明、李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照忱,徐国明,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454号申请执行人王照忱,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洼县清水镇小青村。被执行人徐国明,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洼县大洼镇兴华苑小区。被执行人李娜,男,1994年4月9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大洼县大洼镇兴华苑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照忱与被执行人徐国明、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071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0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审判员  陈 忠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