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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储XX诉张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XX,方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518号原告:储XX。被告:方X。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生病也不管不问,不能尽丈夫应尽的责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双方系自愿结婚,婚后也尽了一个丈夫的责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未有生育,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一度为家庭琐事等,时有争执。2015年3月,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后,原告离开被告处外出。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等为证,事实清楚。本院认为: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的证据材料,其诉请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储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圣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