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建明与安徽晋源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809号原告:陈建明,男,1972年8月2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安徽晋源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田正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明与被告安徽晋源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陈建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建明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建明负担。审 判 员 王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田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