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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申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许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申字第000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某某,男,1954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许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池民一终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某某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江龙伟审判员  胡少斌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巩志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