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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斌与被告刘明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王文斌被告刘明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斌与被告刘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斌、被告刘明慧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倩影审 判 员  许晶晶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屈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