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6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国花与徐爱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花,徐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624-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花,居民。被执行人徐爱民,居民。本院在执行李国花与徐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平民初字第4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爱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徐爱民所有的房产一处(平房权证:2012-0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爱民所有的房产一处(平房权证:2012-0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郝建业审判员 陈玉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