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3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曹永红与被告张家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红,张家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3095号原告曹永红,女,1954年1月12日生,汉族。被告张家业,男,1995年7月19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曹永红诉被告张家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牛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焦鹏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