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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3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曹永红与被告张家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红,张家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3095号原告曹永红,女,1954年1月12日生,汉族。被告张家业,男,1995年7月19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曹永红诉被告张家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牛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焦鹏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