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霍守屯与三门峡栖瑞陇电器公司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944号申请执行人霍守屯,男,1955年9月27日生。被执行人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晓宇,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霍守屯与被执行人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借贷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霍守屯借款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7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9047.20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抵押、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张生红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