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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执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任增江、刘洪兰与魏先群、任桂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866号申请执行人任增江。申请执行人刘洪兰。被执行人魏先群。被执行人任桂满。本院在执行任增江、刘洪兰与魏先群、任桂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先群、任桂满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源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代理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