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二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岳清林与被告遂平县国土资源局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清林,遂平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二初字第123号原告岳清林。被告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遂平县国槐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董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宏伟,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清林与被告遂平县国土资源局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清林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清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清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岳清林负担。审判长 朱新年审判员 李山民审判员 赵学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