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彭永红与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永红,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239号原告:彭永红,男。被告: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施国亨。原告彭永红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起诉被告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强制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永红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永红撤回起诉的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永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彭永红负担。审 判 长 谭韦东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代理审判员 叶银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威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