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赵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民初字第193号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9月27日死亡。委托代理人:赵为平。被告:赵某乙。被告:赵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赵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9月27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