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21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陈某某,女。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12日在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孩子。双方也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争吵,尤其是被告性情及处事方式让原告无法忍受,原告认为,没有必要与被告再继续生活下去,理当结束这段婚姻。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在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三年多,本人勤劳付出,任劳任怨,夫妻虽有争吵,原告多次因家庭琐事殴打本人,被告不计较得失,仍希望和原告继续过日子。被告于26岁时就认识原告,现在已39岁,我不想离婚,离婚后没有居住的地方。家中婚前已有一栋楼房约80平方米,婚后经双方努力,在原来的基础上加多一层半约120平方米,应合理分割家庭财产。若原告坚持要离婚,必须补偿被告10万元,否则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在深圳相识并恋爱,于2006年分手,后于2010年又重新恋爱,于2012年3月12日在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没有生育孩子。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从而引起原告不满,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恋爱自愿结为夫妻,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好好维护。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中的琐事发生争吵,但这些矛盾可通过理性的沟通予以解决。根据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目前的婚姻状况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维护家庭团结与和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海林代理审判员 王 渊人民陪审员 聂金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宁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