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管四章与仙桃市胡场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四章,仙桃市胡场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256号原告管四章,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胡传林,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仙桃市胡场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蒋超,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四章与被告仙桃市胡场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四章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仙桃市胡场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管四章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四章撤回对被告仙桃市胡场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管四章负担。审 判 长 刘 俊 红审 判 员 ��徐元忠人民陪审员 胡 政 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