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鲁汉林与李为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汉林,李为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鲁汉林。被执行人李为义。本院在执行鲁汉林与李为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7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向被执行人李为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为义无银行存款,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鲁汉林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孝东审 判 员 谢图友审 判 员 刘援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汪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