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叶春桂与刘汉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春桂,刘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562号申请执行人叶春桂,女,195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汉珍,女,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叶春桂与被执行人刘汉珍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春桂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30852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汉珍的房屋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刘汉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0852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长江审判员 周取才审判员 彭华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文新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