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蔡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406号原告蔡某,男,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田某,女,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蔡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娜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在民政部门自行办理了离婚登记,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