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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田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584号原告:田某,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彬,亳州市谯城区十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3011105639。被告:张某甲,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原告田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今年18岁。婚后一段时间后,夫妻之间的感情发生了变化,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无故对原告张口就骂,动手就打,原告一气之下,于2008年8月份外出打工,先前原告经常给被告电话联系,被告张口就骂,后原告就不再给被告打电话,而被告从未给原告打过电话,双方至今分居生活。今年原告回家看孩子,听说被告在家与其他女的同居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某乙,今年18岁随被告生活。原告田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户口本,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3、十河卫生院妇检证明,证明原告起诉时未孕。被告张某甲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张某甲对原告田某所举证据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所举证据1、2、3均无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份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甲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依据有关法律的法规,双方属事实婚姻关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占领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段端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