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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红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庆强诉万欣喜胜养殖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强,万欣喜胜养殖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红民初字第146号原告张庆强,男,出生于1969年7月20日,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被告万欣喜胜养殖场。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法定代表人王威,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庆强与被告万欣喜胜养殖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9月,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处承包零活,后原告找到马步祥、马仲英等人,共干活12天后原告从被告处撤出。被告只给原告出具一张结算单据,未支付工资。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8250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万欣喜胜养殖场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在址,属本案被告不明确,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庆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国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永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