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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贺俊杰与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俊杰,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266号原告贺俊杰,男,195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被告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法定代表人杨占报,职务厅长。本院受理的原告贺俊杰不服被告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土地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故应由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刁乃君代理审判员  公丕潜代理审判员  庄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