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一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邢功晓与山东邹平盛和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功晓,山东邹平盛和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一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邢功晓。被执行人山东邹平盛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明集镇驻地。法定代表人东胜合,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邢功晓与被执行人山东邹平盛和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滨州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235896.86元,已执行20000元,尚欠215896.86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全部履行义务。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滨州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夏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