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洪亨与张建远、张君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亨,张建远,张君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洪亨。被执行人张建远。被执行人张君丽。本院在执行洪亨申请执行张建远、张君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洪亨书面向本院申请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建远、张君丽之间的债权债务双方己经和解解决,特申请对贵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并申请解除属被执行人张君丽所有的车牌号为桂K×××××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和车牌号为桂K×××××号乘龙牌大型汽车一辆的査封,被执行人张建远张君丽已向本院交纳了本案执行费2987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笫(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岀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君丽所有的车牌号为桂K×××××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和车牌号为桂K×××××号乘龙牌大型汽车一辆的査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庆惠审 判 员 官士成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滕红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