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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洪亨与张建远、张君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亨,张建远,张君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洪亨。被执行人张建远。被执行人张君丽。本院在执行洪亨申请执行张建远、张君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洪亨书面向本院申请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建远、张君丽之间的债权债务双方己经和解解决,特申请对贵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并申请解除属被执行人张君丽所有的车牌号为桂K×××××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和车牌号为桂K×××××号乘龙牌大型汽车一辆的査封,被执行人张建远张君丽已向本院交纳了本案执行费2987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笫(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岀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君丽所有的车牌号为桂K×××××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和车牌号为桂K×××××号乘龙牌大型汽车一辆的査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庆惠审 判 员  官士成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滕红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