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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雅民终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四川天全干溪坡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诉高涌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天全干溪坡水力发电有限公司,高涌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雅民终字第4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天全干溪坡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地址:天全县。法定代表人:潘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强,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涌,男,生于1962年7月28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天全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以华,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天全干溪坡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涌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天全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四川天全干溪坡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川天全干溪坡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强,被上诉人高涌及其委托代理人何以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15)天全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161元退还上诉人四川天全干溪坡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周正斌代理审判员  周玉蓉代理审判员  邓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