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渭法执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红利诉朱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利,朱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渭法执字第00649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利被执行人朱棣本院依据(2015)渭滨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王红利诉朱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2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己履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己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建民执 行 员 冯积科代执行员 杜智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田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