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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商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与镇江索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镇江索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商初字第00274号原告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区。法定代表人张体桂。被告镇江索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通港路7号。法定代表人赵长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索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索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17元,由原告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