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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魏厚英与魏小刚、陈武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厚英,魏小刚,陈武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400号申请执行人魏厚英,男,193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小刚,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武娟,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9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魏小刚自2015年度开始,每年4月1日之前以申请执行人魏厚英享有的面积比例给付申请执行人魏厚英相应的租金,负担申请执行费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魏小刚、陈武娟分五次共向申请执行人魏厚英支付500000元。现被执行人魏小刚、陈武娟按照协议将案件款100000元交至本院,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魏厚英,剩余450000元未能受偿。因本案履行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魏厚英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4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能按照协议按期履行,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审 判 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