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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孟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786号原告孟某,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吴某,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梦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