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孟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786号原告孟某,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吴某,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梦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