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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会立与陈东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立,陈东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242号原告刘会立,男,汉族,1960年11月1日出生。被告陈东明,男,汉族,成年。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会立诉被告陈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会立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会立以双方欲通过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刘会立承担。审判员  杨军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常自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