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王家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东,王家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2334号申请执行人:王卫东,男。被执行人:王家山,男。申请执行人王卫东与被执行人王家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庄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卫东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1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元、执行费97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家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家山所有的房屋一套,但该房屋暂不宜处理。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曲泓亮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