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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路某某、张某甲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洪举,张诺明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刑初字第28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洪举,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吉林省九台市人,汉族,无文化,农民,住九台市九郊街道办事处头道沟村*组。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诺明,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吉林省九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九台市九郊街道办事处沿河村*组。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公诉刑诉(2015)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洪举、张诺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于丽、被告人路洪举、张诺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路洪举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19日下午1时许,和被告人张诺明达成口头协议,将其所有的位于九台市九郊街道办事处头道沟村6组护堤杨树卖与张诺明,让张诺明砍伐。2015年4月20日8时许,张诺明雇佣他人将护堤杨树砍伐110棵,当场卖出20棵,获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被其挥霍。经测量被伐树木立木蓄积26.1853立方米,材积17.0238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路洪举、张诺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地调查报告、被砍伐树木的照片;证人张玉霞、邬大伟的证言;被告人路洪举、张诺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洪举、张诺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共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路洪举、张诺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路洪举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诺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诺明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双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