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向东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东,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38—2号申请执行人王向东。被执行人李峰。关于王向东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但被执行人李峰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房屋、车辆登记情况,且李峰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执行案件正在执行之中,其工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均被冻结,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青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