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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朱英智与朱秀霞、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英智,朱秀霞,张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朱英智,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委托代理人朱英杰(系原告之兄),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被告朱秀霞,女,1960年4月13日出生,回族,住保定市,户籍所在地保定市北市区。被告张建华,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英智诉被告朱秀霞、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英智撤诉。案件受理费10465元,减半收取5233元,保全费3820元,由原告朱英智负担。审 判 员 赵    晓    敬代理审判员 谢天琨人民陪审员代姗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丹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