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3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汪国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113号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39825-2。住所地:遵义市香港路港澳广场。法定代表人何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丹,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国琴,女,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国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