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井明与被执行人邹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井明,邹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赵井明,男,1981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邹德金,男,1979年11月29日生,汉族,油田工人,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赵井明与被执行人邹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80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邹德金于2015年7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赵井明借款本金25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1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8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玉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