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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3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650号原告:张某甲,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俊杰,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炳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俊杰、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农历腊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12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导致矛盾不断发生,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尤其在原告生育儿子几个月后,被告经常夜间醉酒唱歌,对孩子不管不问,还经常辱骂原告。2013年原告曾起诉离婚,后经双方家人朋友劝解和被告作出保证后原告撤诉。2014年8月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原告独自到外地打工至今。现双方缺乏最基本的信任和沟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刘承旭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5万元,双方共同债权6万元依法分割。原告张某甲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张某甲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及家庭成员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3、短信截屏打印件3张,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和原、被告对外出借6万元的共同债权的事实;4、照片12照片,拟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打砸物品的事实;5、原告在2015年8月22日和被告谈话录音,拟证明原、被告经常吵架打架,原告曾到法院诉讼离婚,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事实;6、证人张某乙(原告的姐姐)证言,拟证明证人了解原、被告经常生气吵架。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感情很好,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偶尔出去吃饭唱歌是为了应酬,现夫妻感情并没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刘某某向本院提供其身份证1份,拟证明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经举证质证,原告提供的第1、2、6号证据和被告提供的证据,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第3、4、5号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本院认为,第3号证据的内容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第4号证据是家庭物品的照片,也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第5号证据是双方谈话的录音,只反映夫妻之间交流的内容,不能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其待证事实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农历腊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12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2012年5月18日生育一子刘承旭。原、被告婚后曾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3年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调解,原告撤回起诉。2014年双方发生争吵后,原告独自到浙江打工,现原告以夫妻之间缺少沟通和信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该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相互关心、理解和尊重,共同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共同生活中虽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张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但并未提供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甲减半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炳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范 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