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民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慧芳与徐相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1263号申请执行人王慧芳。被执行人徐相松。申请执行人王慧芳与被执行人徐相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台仙商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徐相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慧芳借款本金23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于2015年9月25日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徐相松在中国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000元。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徐相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126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慧芳发现被执行人徐相松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张天平代理审判员 罗青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李露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