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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孙慧与刘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慧,刘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534号原告孙慧,女,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刘平,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原告孙慧与被告刘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慧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孙慧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孙慧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兴华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