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华红与姜业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红,姜业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96号原告周华红。被告姜业明。原告周华红诉被告姜业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原告周华红不预交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华红负担。审 判 员 李金花代理审判员 吴祖环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庞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