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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华红与姜业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红,姜业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96号原告周华红。被告姜业明。原告周华红诉被告姜业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原告周华红不预交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华红负担。审 判 员  李金花代理审判员  吴祖环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庞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