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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芦宗英与从娟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宗英,从娟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663号原告:芦宗英,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罗宗岭,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从娟娟,女,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芦宗英诉被告从娟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芦宗英诉称:原告一家是谯城区赵桥乡溜集村委会破楼村民,从村集体承包经营三块共计8.55亩承包责任田。三块承包土地分别为:破楼庄东南有两块地,一块靠东2.6亩,东靠宋玉平、西靠张秀学、北靠路,南靠河;另一块1.95亩,东靠王文生、西靠宋玉安、北靠路、南靠河;庄北有一块地4亩,东靠张龙海,西靠王文斌、北靠河、南靠路。2010年8月13日,原告芦宗英与前夫从怀林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后所生三个子女,大女儿已经成家无抚养问题,次女与长子归女方自行抚养,男方享有探视权。离婚后,家庭承包的8.55亩土地一直由原告种植农作物,进行经营打理。2013年7月,被告开始侵占原告所承包的土地。2015年7月14日,原告前夫从怀林去世,被告仍然强行侵占原告所承包的土地,致使原告遭受最低5240元的土地收益损失。芦宗英与从怀林婚后育有三个子女,被告从娟娟是原告的大女儿,已经于2008年结婚,结婚后被告户籍随之迁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赵桥乡大徐行政村冀老家自然村西29号,已经不再具有溜集村委会破楼村组成员资格,依法不再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被告完全不顾母女感情,非法侵占上述原告所承包的6.55亩土地。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原告承包地6.55亩;赔偿损失,自2015年起每年每亩800元,6.55亩每年计5240元,直到交回承包土地为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芦宗英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其承包地6.55亩,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该争议的土地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该争议的承包地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芦宗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守涛第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