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傅小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小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906号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建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季银河。被告:傅小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小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公告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合计220元,由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莉针代理审判员  周苏琦人民陪审员  吴丽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蓝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