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与李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李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5145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张蓓,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一×。原告陈××诉被告李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媛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蓓、被告李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李二×,现与原告共同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李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3500元;3、依之前双方签订的协议分割财产;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1份;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3、协议复印件1份。被告辩称:对于原告称被告一个月在家一个月在外地以说明感情薄弱没有根据,因为之前双方彼此了解,原告清楚被告的工作情况。对于协议的问题,婚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婚前房屋写上原告的名字,后又逼迫被告写了协议,而且被告尽了主要家庭的义务,照顾家里,负责家务。如果被告在家里,被告会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被告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还有感情,感情没有破裂,且现在孩子还小,需要有人照顾,故不同意离婚。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李二×。双方均为初婚。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携子搬至原告母亲处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且生育子女,应当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是在所难免的,关键是产生矛盾后,双方应坦诚相对、增进沟通、消除隔阂。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增进夫妻之间的信任、关心和交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努力改善夫妻关系。考虑孩子还小,需要有人照顾,双方应共同努力维系婚姻照顾孩子。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