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4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友鹏典当有限公司与云凤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友鹏典当有限公司,云凤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4393号原告天津市友鹏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南侧梅芳园1号楼-北辰道363号。法定代表人赵凤旺。委托代理人宁震,该公司职员。被告云凤红。原告天津市友鹏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凤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天津市友鹏典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10元,由原告天津市友鹏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彦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