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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刘智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智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1329号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营城路573号。法定代表人:谢炜,系该公司经理。委代理托人:吕民昭,女,系辽宁明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智浩,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出生,系无业,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绿化街65栋5单元7层70号,身份证号码:210303196507230334。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智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