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3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石二伟与梁光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二伟,梁光平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3556号原告石二伟,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志红,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梁光平,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石二伟诉被告梁光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谢愈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二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二伟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二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石二伟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石二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谢愈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方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