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民终字第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建昌��牤牛营子乡老双沟村第五村民组与被上诉人刘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建昌县牤牛营子乡老双沟村第五村民组,刘忠,建昌县牤牛营子乡老双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葫民终字第01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建昌县牤牛营子乡老双沟村第五村民组。代表人韩树来。代表人王国华。代表人王凤山。委托代理人郭占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忠。原审被告建昌县牤牛营子乡老双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福锁。委托代理人韩桂英。上诉人建昌县牤牛营子乡老双沟村第五村民组(以下简称老双沟五组)因与被上诉人刘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老双沟五组的诉讼代表人韩树来、王国华、王凤山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占良,被上诉人刘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刘忠于1986年10月7日依法取得了建昌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林权证,确认刘忠对于大洼阴坡和大洼小阴坡的荒山荒地26.5亩的经营权,2004年老双沟村委会为牤牛营子乡林业站出具介绍信,本案争议的26.5亩荒山荒地由刘忠经营,为响应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由刘忠申请,应纳入退耕还林面积,请乡政府批准为刘忠办理退耕还林相关手续。另牤牛营子老双沟村委会于2004年9月28日为刘忠出具退耕还林证实材料,证明1994年村民组分荒山荒地,分给了刘忠大洼荒地东至分水、西至箭石沟地、北至箭石沟地、南至箭石沟地共26.5亩,刘忠在2000年至2001年全部栽种杏树814棵,长势良好,并有时任村民组长王凤山、时任村主任韩凤���和时任村书记韩桂英的签字及村委会的盖章确认。2006年11月27日,建昌县牤牛营子乡村委会和刘忠补签了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本案争议地块由刘忠继续承包,承包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33年12月31日,并注明三年后不绿化,村收回承包地,由村委会盖章确认。刘忠依约进行了绿化,栽种了树木,并一直经营此争议地至今。证人韩田出庭证实,曾在1994年至1999年任老双沟村支部书记时向刘忠催要过承包费,刘忠未支付。原审认为,刘忠1986年经营争议地,当时办理了山林权证予以确认;1995年刘忠办理退耕还林,本案村民小组代表人王凤山时任牤牛营子乡老双沟村民五组组长,为刘忠出具的证实材料证明,当时村民小组将本案争议地分给了刘忠,并由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韩凤兴签字、村委会盖章确认;另有韩田出庭证言佐证;刘忠实际上取得了对争议地的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3月1日颁布实施后,刘忠与牤牛营子乡老双沟村委会于2006年11月27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系对其承包关系的追认。村民小组主张是伪证,但未提供确实充分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村民小组的此主张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老双沟五组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老双沟五组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诉讼程序、适用证据违法、错列当事人,应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1、原审追加村委会为被告,其诉讼主体错误,认定刘忠诉讼主体、身份错误。2、原判认定事实不清。3、原判所列证据不能支持原判的观点。被上诉人刘忠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山林权证、土地承包合同书、退耕还林证实材料、老双沟村委会为乡林业站出具的介绍信、韩田等人的出庭证言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载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刘忠1986年经营争议地,当时办理了山林权证予以确认;1995年刘忠办理退耕还林,本案村民小组代表人王凤山时任牤牛营子乡老双沟村民五组组长,为刘忠出具了证实材料证明,当时村民小组将本案争议地分给了刘忠,并由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韩凤兴签字、村委会盖章确认;另有韩田出庭证言佐证;刘忠实际上取得了对争议地的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3月1日颁布实施后,刘忠与牤牛营子乡老双沟村委会于2006年11月27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系对其承包关系的追认,故刘忠对本案争议地块取得承包经营权。老双沟五组所提上诉理由,因其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建昌县牤牛营子乡老双沟村第五村民小组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宏林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李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曲兆文本判决所援引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