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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执字第134号熊xx与唐xx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xx,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道法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熊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561116xxxx,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桥头乡xxxx。被执行人唐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仙子脚镇xxxx,现因犯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正在服刑。本院在执行(2009)道民初字第578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xx现因犯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正在服刑,通过对被执行人唐xx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屋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道法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少波审判员  欧共清审判员  陈先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雪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