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谢秀青与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秀青,谢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963号原告谢秀青,女,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委托代理人彭勇,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欢,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秀青与被告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诉处理;二、本案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全费2,370元,由原告谢秀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春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